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以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强化相关行业监管责任,规范河道砂石管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河道砂石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以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规范河道砂石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河势稳定、有序开展河道砂石资源综合利用。
(二)工作原则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河道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齐抓共管、联防联控,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生态优先,兼顾发展。河道砂石管理应符合生态保护的要求,按照相关规范规程科学论证,依照法律法规严格审批,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兼顾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从严监管,依法实施。强化属地主体责任,加强部门监管责任,落实监管制度,完善监管设备设施和措施,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河道砂石高效利用、管理规范。
二、加强河道砂石管理
(三)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规划制度。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四川省境内河道采砂规划按河道管理权限分级审查批复,长江干流河道采砂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省管河道采砂规划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市(州)管及以下河道采砂规划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由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采砂规划技术审查前,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征求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取得同意。以流域为单元或跨多个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规划,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按照原规划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四)规范河道采砂规划和方案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遵循“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原则,统筹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水生态环境、涉水工程、临河基础设施、跨河建筑物等要求。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及实施监督管理技术规范》(SLT/T423-2021)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依法划定禁采区、禁采期,明确可采量、开采范围、深度和高程,确定开采船舶、机具数量、功率、装卸码头、砂石堆放地点,以及禁采期船舶停泊区;明确行业、企业在监管、安全等方面职责。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在征求同级相关部门同意后,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采砂企业在依法取得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后,按照一场一证、一船一证原则向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砂许可,填报四川省河长制湖长制信息化平台采砂相关信息。水行政部门逐级备案采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采砂出让权、管理责任人等相关资料。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采砂许可备案复核信息后,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电子证照。
(六)规范采砂现场建设。河道砂石开采现场应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定位系统、设置有电子围栏、出入卡口、计重计量、环保设施等设备,现场数据接入各级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信息平台,对河道砂石开采、运输环节进行监管。上岸利用砂石不得非法占用港口岸线,应在合法码头装卸。砂石加工(堆放)场不得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场内分区合理,符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相关要求。落实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及货运源头安全责任,建立健全采砂现场货运装载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现场建设是否符合水利等相关部门要求,作为采砂许可备案复核重要基础。
(七)规范采砂作业现场平整修复。按照“谁开采、谁清理,边开采、边修复”原则,采砂企业应履行河道采砂主体责任,按照年度实施方案要求平整、修复采砂河段河道及岸线。各地应建立生态责任追究制度,探索推行河道采砂生态修复履约保证金制度,强化采砂企业生态修复责任。年度采砂任务结束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核验河道平整修复情况;纳入国家高等级航道规划的河道平整修复,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核验河道修复情况。核验结果作为编制下一轮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的重要依据。
(八)规范河道采砂规划执行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河道采砂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测评估采砂规划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规划、许可实施中的问题。规划执行到期后,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情况报送原规划技术审查单位。总结内容包括:采砂实施情况、执行效果、采砂对河道的影响、结论与工作建议。总结将作为下轮采砂规划编制、审查工作的基础。
(九)规范河道疏浚砂利用管理。河道清淤疏浚应坚持政府主导、确有必要、规模适度、严格监管原则,参照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河道清淤疏浚、航道维护性疏浚以及水利、水电、航电、航道整治、市政等涉水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挖作业产生的砂石资源统称为疏浚砂。疏浚砂需综合利用的(工程自用除外),由政府确定的疏浚砂利用项目业主委托设计单位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含疏浚砂综合利用方案),征求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取得同意后,经有河道管理权限的水行政部门技术审查,报属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省管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量在10万吨及以上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管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量在10万吨以下及省管以下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水发集团牵头会同市(州)政府实施新审批省管河段和跨市(州)主要河段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纳入国家高等级航道规划的河道,由省港投集团牵头会同市(州)政府实施航道疏浚砂(包括航道维护性疏浚、航电、航道整治产生的砂石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疏浚砂收益作为财政非税收入缴入国库。疏浚砂利用项目业主应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属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执行,不得超审批实施。
三、规范河道砂石监管执法
(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河道砂石资源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各级河长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将河道砂石管理纳入河湖长制考核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应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及疏浚砂综合利用监管。涉水工程自用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行业职责实施监管。
(十一)规范现场公示。河道砂石采挖现场应设置规范的河道采砂公示牌、采挖区边界标识牌。公示牌内容主要包括:长江干流“五个负责人”或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采砂管理“四个责任人”,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企业信息,采挖船舶与机具数量、采挖范围(高程、坐标),开采数量,开采期限(可采期、禁采期),砂石堆放地点,采砂监督电话等。疏浚砂综合利用现场应设立明显的标识牌,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疏浚范围、疏浚砂利用量等信息进行公示。
(十二)建立健全联防体系。跨省河流相关市(县、区)应健全川滇(川渝、川陕等)合作机制。建立流域河道采砂联防联控机制,健全“属地+部门”“河长+”等工作机制。推进公安、交通运输、水利三部门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向县(区)和经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联动,实施流域、区域、部门联动综合执法,强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管理。
(十三)强化执法打击。提高执法力度,以打为先、惩防并举,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落实打击“沙霸”、非法采砂等工作要求。凡超批复范围、规模、数量、时限等实施河道采砂的行为,查实后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公安部门按照《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对非法采砂追究刑事责任;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砂石开采、加工领域环境污染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运输,占用港口岸线非法采砂、非法装卸,采砂过程中对航道的破坏行为,以及禁采期涉砂船舶乱停乱靠违规行为;水利部门负责查处河道采砂、疏浚砂利用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查处河道内挖沙采石违反渔业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砂石加工、销售领域无照经营行为;林草部门负责查处河道内挖沙采石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四、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方人民政府要全面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砂石管理工作。各级河长、湖长负责协调解决河道砂石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十五)加强社会监督。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形成统一共识,营造河道砂石资源有序利用的良好氛围。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依法公开项目信息。建立群众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
(十六)加强监督问责。建立健全管理督查工作机制,河道砂石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对工作中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管理秩序混乱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